时间:2020-08-26
关于第24118354号“哈总厂”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228号
申请人:五常市万里哼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镇江牛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哈药集团制药总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26日对第24118354号“哈总厂”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2014年6月思考设计商标名“哈总厂”商标,在2014年7月3日申请人向商标局申请商标名“哈总厂”第5类商标注册号15030730号“哈总厂”商标,商标局于2015年8月14日核定注册成功。申请人将该商标授权给“哈尔滨金萨林商贸有限公司”进行产品包装和推广,并于2017年5月期间通过网络推广销售并迅速取得较大的成功和知名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是在 申请人授权 “哈尔滨金萨林商贸有限公司”积极推广和销售标识有“哈总厂”商标产品后才抢先进了商标注册申请,给申请人正常商标申请操作带来了损害,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请求宣高该注册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授权书和使用人营业执照;
2、商标使用和产品推广;
3、产品进货票据;
4、产品检验报告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第15030730号“哈总厂”商标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使用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不能证明争议商标是其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已经使用”的证据涉嫌弄虚作假、误导审查员。申请人长期攀附答辩人的知名品牌,恶意申请注册了包含引证商标在内的一系列“哈总厂”商标,其申请争议商标无效是“恶人先告状”,纯属滥用权利。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答辩人获得的荣誉证书;
2、销售合同;
3、网络截图;
4、法院判决书等。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05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0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无酒精果汁”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其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其申请注册日期、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5类“消毒剂”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商标法》。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申请人未明确主张争议商标侵害其何种在先权利,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大多为药品上的使用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啤酒;无酒精果汁”等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相近的未注册商标并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