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2699422号“MARIO BADESCU”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598号
申请人:马里奥•贝德苏皮肤护理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699422号“MARIO BADESC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同意删除“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则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76857号“MARIO BADESC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冲突。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183043号“MARIO BADESC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第31556565号“MARIO BADESCU SKIN CA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方网站首页及产品页打印件、媒体报道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三于2019年10月14日被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人已同意删除在“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不再评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空气芳香剂”以外的其他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申请商标为纯外文商标“MARIO BADESCU”,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清洁制剂、抛光制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清洁制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清洁制剂;抛光制剂;磨光制剂;香料;非医用漱口剂;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动物用化妆品;空气芳香剂”以外的其他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商品上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身体乳液;沐浴乳;香皂;肥皂;美容乳液;泡泡浴液;沐浴露;护手霜;剃须后用保湿霜;剃须液;剃须膏;剃须油;剃须霜;剃须前用乳液;保湿霜;保湿香膏;保湿精华液;皮肤保湿液(化妆品);保湿油;护肤霜;护肤凝胶;护肤香膏;非药用护肤精华;护肤液;护肤油;爽肤水(化妆品);手部用霜;手部香膏;手部精华液;洗手液;手部爽肤水;面膜;美容面膜;化妆用面膜;片状面膜;去斑霜;防皱霜;抗皱霜;化妆品;妆前乳;面霜;眼部妆前乳;粉底;腮红;化妆粉;睫毛膏;眼影;眼线笔;唇线笔;唇膏;唇彩;洗发液;护发素;洁肤乳液;洗面奶;身体用护理膜;身体磨砂膏;面部磨砂膏;面部用散粉;非药用唇膏;润唇膏;防晒剂;防晒霜;晒黑乳液(化妆品);晒黑凝胶(化妆品);晒后润肤乳;晒后霜;美容凝胶;喷雾式护肤品;护手霜;润手乳液;抗衰老护肤液;抗衰老保湿液(化妆品);抗老化美容凝胶;抗衰老面霜;皮肤清洁制剂;粉刺霜;晒黑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