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2840987号“本味茶庄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599号
申请人:张威
委托代理人:龙木川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840987号“本味茶庄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077177号“康师傅 茶庄本味及图”商标、第31650575号“本味茶 WEDRINK”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一正处于撤三阶段。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撤销复审决定书等。
经复审查明: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二于2019年7月15日被我局《商标驳回通知书》予以驳回,该驳回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茶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