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7003870号“益减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600号
申请人:临沂益减瘦减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03870号“益减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可辨别度。申请商标不是固定词汇,是申请人臆造组合,不会使消费者与服务的品质相联系。申请商标经过大量宣传在行业领域内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广告宣传照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益减瘦”,该文字指定使用在按摩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功能等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排除了被消费者误认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