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1482143 - 商评字[2020]第0000028610号 - 申请人:玛莎拉蒂股份公司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148214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610号

       

      申请人:玛莎拉蒂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48214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6747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020002号“MASHALADE及图”商标(以下称为引证商标二)提起异议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无效宣告申请书及理由、引证商标二异议申请书及理由。
      经复审查明: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引证商标二为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构图要素和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眼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眼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鉴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已经完全包含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则引证商标二最终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没有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