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X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4525号“WAX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612号

       

      申请人:亚当咨询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4525号“WAX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845615号“WAXX及图”商标、第23565122号“WAXS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在第30类上指定使用的可可饮料、巧克力糖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糖等、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第32类上指定使用的水果和果汁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茶饮料、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茶饮料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32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