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UTUR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国际注册第1419511号“NUTUR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201号

       

      申请人:FUNCTIONAL FOODS GLOBAL PTY LTD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19511号“NUTUR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12100690号“NUTURA”商标、第12100689号“NUTURA”商标、国际注册第702152号“NATURA”商标、国际注册第1133492号“NATURA SI”商标、国际注册1133492号“NATURA SI”商标、第12100689号“NUTURA”商标、第12100690号“NUTURA”商标、国际注册第702152号“NATURA”商标、国际注册第1133492号“NATURA S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六、七系同一主体,申请人即将针对上述商标提交地址变更,待变更后,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八、九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官网打印件、澳大利亚的市场排名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人并未提交地址变更申请。
      经复审认为,在第5类、第29类商品上,引证商标一、二、六、七所有人与申请人地址不符,无法证明所涉及主体为同一所有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第2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