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国际注册第1415902号“CHEER APP LIF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206号
申请人:波特播梦想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知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15902号“CHEER APP LIF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69236号“CHEER”商标、第7885224号“CHEER”商标、第19088990号“粤财汇 CHEER.COM.CN”商标、第7885229号“CHEER MOBILE“商标、第7885233号“CHEER TELECOM”商标、第7885222号“CHEERS”商标、第18700161号“CHEERS MUSIC”商标、第26857990号“悦享 CHEERS”商标、第15602266号“愉快”商标、国际注册第865366号“图形”商标、第7885245号“CHEER TELECOM”商标、第7885254号“CHEER MOBILE”商标、第7885260号“CHEER”商标、第7885264号“CHEERS”商标、第13196179号“GHEERS”商标、国际注册第865366号图形商标、第8565740号“愉快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七)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八现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在第9类、第38类商品/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十六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十一至十五、十七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第38类复审商品/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