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在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3735666号“希望在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204号

       

      申请人:北京世纪好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35666号“希望在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935458号“希望热线 24 400 1619 995”商标、第4273368号“HOPE;希望杯”商标、第30347401号“希望英语 OUTLOOK ENGLISH”商标、第23558560号“希望艺术”商标、第28009763号“希望美术教育”商标、第28007039号“希望美术”商标、第29685555号“希望杯 全国数学邀请赛 HOPE SINCE 1990”商标、第10760495号“希望杯 HOPE”商标、第6627979号“希望情商教育乐园;SCHOOL;WWW.XWEQ.COM;EQ”商标、第20696188号“希望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四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暂缓审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益事业记录材料复印件等证据(光盘)。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四、五、六现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至本案审理之时,其他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七至九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