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2361902号“六福世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203号
申请人:六福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361902号“六福世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08683号“六福世爵珠宝”商标、第6039822号“六福人家”商标、第22061755号“六福世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暂缓审理。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状态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各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另,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广告”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