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UISE NABATI LANGUE-DE-CHAT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2920367号“LOUISE NABATI

    LANGUE-DE-CHAT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199号

       

      申请人:印尼卡尔都莎丽纳宝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920367号“LOUISE NABATI LANGUE-DE-CHAT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25468943号“MINE NABATI”商标、第27236568号“NABATI”商标、第27236587号“NABATI BISVIT”商标、第27236567号“NABATI BITES”商标、第18473718号“NABATI CHEESEWAFER”商标、第23468058号“NABATI FRUIT JELLY”商标、第26586844号“NABATI HANSEL”商标、第26586843号“NABATI HANZEL”商标、第27236588号“NABATI ROLL'S”商标、第14076040号“路易达客   the duck  louis”商标、第30907762号“LOUISA”商标、第3287983号“露意莎酥 LOUIS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十至十二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九所有人已出具共存同意书。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共存同意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现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九所有人已出具商标共存同意书并经公证认证,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九在指定使用商品上亦有所区别,故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九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加工过的坚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十至十二核定使用的“加工过的坚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至十二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十至十二相区分。
      另,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果罐头”商品与引证商标十至十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十至十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水果罐头”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