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SS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13662382号“LUSSO”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792号

       

      申请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高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熙凯法人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冠和权(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1月11日对第13662382号“LUSS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中国最大的塑料管道及管件生产商,是中国领先的大型建材家具产业集团。“LESSO”商标具有较高的独创性且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0572037号“LESS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英文商标“LESSO”的构思由来的证明文件;中国联塑启用新英文名称“LESSO”的部分新闻报道情况;申请人“LESSO”商标申请注册情况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思凯科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4日向我局申请注册,2015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9类海运、空中运输服务上。2017年10月20日被我局核准变更注册人名义为熙凯法人株式会社,即本案被申请人。
      二、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3月5日向我局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9类商品包装等服务上,经我局初步审定其在“商品包装;潜水服出租;配电;管道运输”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运输;运载工具(车辆)故障救援牵引服务;停车场服务;仓库出租;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旅行社(不包括预定旅馆)”服务予以驳回。2012年12月31日向我局申请驳回复审申请书,2014年2月10日被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驳回其复审申请。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之情形。鉴于引证商标初步审定日期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后,故针对引证商标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海运;空中运输”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包装、管道运输等服务在功能用途、服务对象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并存使用在非类似且行业性质跨度很大的服务上,不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为程序性条款,我局对其不单独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