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428985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665号
申请人:上海泉进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丽尚宏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8985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29208号商标、第10358942号商标、第543987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商品或服务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地域性特点,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及门店照片、采购合同及发票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引证商标二、三图形部分在构图特点、表现手法等方面均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经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大理石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张爽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