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道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4527310号“天道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671号

       

      申请人:区仲伟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27310号“天道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9533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且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三申请,请等待其结果再审理本案。申请人放弃在“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商品上的专用权,请求对申请商标在“蜂蜜、蜂胶、蜂王浆、龟苓膏、冰糖燕窝、苓贝梨膏、枇杷膏、草本蜂蜜”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推广证据及申请商标获得的荣誉资质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处于撤三程序中,且专用期限已满,其注册人未提起商标续展申请,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商品上的申请注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故在上述商品上驳回决定生效,我局仅针对申请商标在“蜂蜜、蜂胶、蜂王浆、龟苓膏、冰糖燕窝、苓贝梨膏、枇杷膏、草本蜂蜜”商品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918202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进行审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上述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故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蜂蜜、蜂胶、蜂王浆、龟苓膏、冰糖燕窝、苓贝梨膏、枇杷膏、草本蜂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张爽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