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747341号“爱上六头鲍”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669号
申请人:上海香腮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47341号“爱上六头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08912号商标、第4426314号商标、第15803374号商标、第29724055号商标、第34210384号商标、第34778112号商标、第3478098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且部分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类似情形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销售发票、申请人商标店铺实图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且已满一年,引证商标五、六、七在商标注册申请时被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五、六、七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爱上六头鲍”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三、四文字“爱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的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张爽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