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子山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602247号“王子山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637号

       

      申请人:谢志峰
      委托代理人:广州百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02247号“王子山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06507号“王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53945号“王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690237号“王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3864630号“王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各具显著性,整体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及各引证商标的注册信息(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体汉字“王子山鸡”构成,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三、四以及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文字“王子”,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况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间存在某种联系,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均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新鲜的园艺草本植物商品以外的树木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树木、活家禽、甘蔗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除新鲜的园艺草本植物商品以外的树木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的园艺草本植物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新鲜的园艺草本植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的汉字“王子山鸡”使用在除活动物、活家禽商品以外的新鲜的园艺草本植物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种类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