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鲸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6152244号“鲸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675号

       

      申请人:厦门九九佳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52244号“鲸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09846号“鯨山别墅 JINGSHAN VILL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272356号“鯨山别墅 JINGSHAN VILL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地域差距明显,面临不同的消费市场及消费群体,并不会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三、申请人对申请商标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且各引证商标并未进行积极使用。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汉字组合“鲸山”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认读汉字组合“鯨山别墅”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含义上具有一定的关联性,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不动产管理、受托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不动产管理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信托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生茂
    黄会芳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