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4723772号“壹对壹”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79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陈彤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准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723772号“壹对壹”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19890号决定,于2019年06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提供其在2015年8月10日至2018年8月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商标使用证据,被申请人的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主持计算机站(网站);技术研究”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人第42类“壹对壹”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主持计算机站(网站);技术研究”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未使用的这一情况不存在。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使用授权证明;2、申请人关联公司与他人签订的《网站服务建设合同》及发票;3、印刷加工协议书;4、申请人关联公司网站截图、办公用品图片;5、申请人与其关联公司信息。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5年6月16日向我局申请注册,2009年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知识产权咨询等服务上。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请求和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从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分析:证据1为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授权正邦创意(北京)品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证据2为正邦创意(北京)品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顺昌虹润精密仪器有限公司签订的网站建设服务合同,后附发票。合同及发票均在指定期间内,且合同上明确显示本案复审商标。上述证据已形成有效证据链,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的被授权方在“网站建设”服务上已实际使用复审商标。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主持计算机站(网站)”服务与“网站建设”服务为类似服务。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已形成有效证据链,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限内在“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主持计算机站(网站)”服务上的真实、有效的使用。申请人提交的其他在案证据或为单方证据,或均未显示复审商标在“技术研究”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使用。故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技术研究”服务上的使用,复审商标在“技术研究”服务上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部分撤销)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主持计算机站(网站)”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技术研究”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