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城 肉多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1703929号“山城 肉多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639号

       

      申请人:冯龙
      委托代理人:重庆强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703929号“山城 肉多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9134号“山城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373311号“山城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906577号“山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624165号“山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545838号“山城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1450472号“山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012927号“山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4404850号“山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5206099号“山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8659430号“山城 老酸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20840041号“山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16906676号“山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26700350号“山城SHA C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16906624号“山城 童年的记忆SHAN CHE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234424号“山城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在2903群组上并无在先权利,故申请商标在2903群组上的注册人应予核准。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046740号“山城农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0971422号“山城金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的设计理念及含义等均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鉴于引证商标六的权利状态尚不稳定,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宣传册、销售情况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九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六、九均被撤销,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九间均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由竖版排列的文字“山城”和横版排列的文字“肉多多”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八、七、十至十七均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部分,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况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间存在关联,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八、十至十七均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猪肉食品、火腿、蛋商品以外的牛奶等其余商品与上述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牛奶、婴儿食品、食用油、木耳、酱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除猪肉食品、火腿、蛋商品以外的牛奶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猪肉食品、火腿、蛋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八、十至十七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猪肉食品、火腿、蛋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猪肉食品、火腿、蛋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