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记YANJIVOGU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20305843号“言记YANJIVOGUE”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824号

       

      申请人:康泰纳仕出版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徐春燕
      
      申请人于2019年3月14日对第20305843号“言记YANJIVOGU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世界知名的出版公司,具有悠久的历史,致力于在全球范围内出版最高质量杂志,其中“VOGUE”是全球驰名的时尚流行杂志,发行量大,具有极高的知名度。“VOGUE”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申请人对“VOGUE”商标享有无可争议的在先权利,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的侵犯。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第11759763号“VOGU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必然会导致消费者混淆和误认并引发不良结果。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一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称《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争议商标档案;2、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据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6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18年9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内衣;婴儿全套衣;成品衣;皮带(服饰用);鞋;围巾;帽;袜;手套(服装)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帽;袜;领带;围巾;服装带(衣装)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取得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一条、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民法通则》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的相关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二、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鞋、袜等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鞋、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或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关联性较强。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文字“VOGUE”,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密切关联的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系同一市场主体提供的系列商标或之间存在特定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三、申请人虽然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但其提出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均指向其已在先注册的商标,双方商标权利冲突应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调整范围,而不属于上述规定调整范围。申请人该有关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四、申请人既未明确提出其享有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它何种在先权利受到损害,亦未就此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本案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峥
    高丽丹
    刘 青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