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旺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4048206号“旺旺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882号

       

      申请人:扬州吕氏荣亿诚食品制作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扬州宏扬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48206号“旺旺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665801号“旺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73489号“旺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909086号“旺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422661号“旺旺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应予获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于2018年10月30日经无效宣告程序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0000201627号决定予以无效宣告,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商标专用权已丧失,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三,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它含义。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核定使用的养老院、会议室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另,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超
    牛嘉
    宋佳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