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2139674号“水滴康复”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012号
申请人:北京纵情向前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139674号“水滴康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156185号“水滴信用”商标、第20932191号“水滴直播”商标、第27245908号“水滴”商标、第29432217号“水滴 CRM”商标、第28643012号“水滴科技”商标、第27245095号“水滴商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四、五已处于无效状态。引证商标三、六处于驳回复审中,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宣传和销售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主体资格及关联公司的关系证明、荣誉资料、广告宣传材料、商标使用情况、商标注册列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六已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予以驳回,该驳回决定均已生效。引证商标四、五已在商标注册审查程序中被予以驳回,该驳回决定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四、五、六已被驳回而无效,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不类似,故在该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服装设计外的云计算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故申请商标在除服装设计外的云计算等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苑雪梅
洪强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