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456667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101号
申请人:广州市颍燊行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6667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4780982号图形商标、第7211493号“SORTMON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2019年8月6日第1658期《商标公告》上,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的知名度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