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4484581号“MIGROS PLUS OECO
POW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065号
申请人:米高斯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惠诚东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4484581号“MIGROS PLUS OECO POW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771604号“Migr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见第1662期《商标公告》),至本案审理时,已为无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在第3类商品上,引证商标一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96863号“天天加分 iPL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在第5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类、第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田园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