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125506号“造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064号
申请人:陕西南洋迪克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合国际知识产权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25506号“造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7165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家具;家具用非金属附件”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见第1683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在前述商品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画框”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田园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