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29465754号“汉斯格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022号
申请人:汉斯格雅欧洲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465754号“汉斯格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接受因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573949号“汉斯格及图”商标、第19672573号“汉高格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六)而导致的申请商标在“自动售货机出租、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对在广告等其余服务上的驳回决定不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792661号“汉斯格雅 HANSIGROYA”商标、第28935087号“汉斯格雅家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已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冲突服务上获得注册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86786号“汉斯格雅”商标、第28491063号“汉斯格及图”商标、第27437203号“汉室格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五、七)在显著识别要素、图形要素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五、七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2018年12月20日第1628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二、三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商标驳回通知书》均已生效。引证商标五已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予以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七指定使用的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被予以初步审定,注册公告刊登于2019年12月28日第1677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自动售货机出租、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驳回决定在上述服务上已生效,我局不予评述。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已无效,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六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在网站上为商品和服务提供广告空间;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选择方面的商业信息和建议;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消费者忠诚度计划管理;商业咨询服务;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会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故在上述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在网站上为商品和服务提供广告空间;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选择方面的商业信息和建议;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消费者忠诚度计划管理;商业咨询服务;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会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苑雪梅
洪强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