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3534163号“青年 Vin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672号
申请人:重庆西朗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34163号“青年 Vin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及可识别性,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在先权利的延伸,具有合理的注册基础。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225577号“婕斯 JEUNESSE及图”商标、第17525977号“青年创业社区 YOU及图”商标、第17972087号“青年医学+”商标、第7155850号“青年工社 YOUTH COMMUNE”商标、第17971552号“青年科学+”商标、第18192618号“青年空间 M+及图”商标、第4153176号“青年中心 YOUTH CENTER及图”商标、第16201816号“青年公园”商标、第17881333号“青年园及图”商标、第31293836号“青年家”商标、第21711531号“青年汇”商标、第14888295号“青年汇”商标、第17711957号“青年派”商标、第10557925号“青年空间”商标、第18813896号“青年良品”商标、第21111611号“青年设计及图”商标、第19619127号“Vinilab”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七)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三、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的联系。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照片、申请人系列商标档案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且该决定已生效。据此,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独立认读汉字组合“青年”与引证商标一独立认读拉丁字母组合“JEUNESSE”(可译为“青年”等)含义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独立认读汉字组合“青年”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汉字组合“青年创业社区”、引证商标三汉字组合“青年医学”、引证商标四显著认读汉字组合“青年工社”、引证商标五汉字组合“青年科学”、引证商标六显著认读汉字组合“青年空间”、引证商标七显著认读汉字组合“青年中心”、引证商标八汉字组合“青年公园”、引证商标九显著认读汉字组合“青年园”、引证商标十一、十二汉字组合“青年汇”、引证商标十三汉字组合“青年派”、引证商标十四汉字组合“青年空间”、引证商标十五汉字组合“青年良品”、引证商标十六显著认读汉字组合“青年设计”均含有“青年”,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独立认读拉丁字母组合“Vini”与引证商标十七拉丁字母组合“Vinilab”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十一至十七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十一至十七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十一至十七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进而形成了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十一至十七相区分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在先已注册商标与本案申请商标情形不同,故申请人已注册商标的在先权利并不能当然及于本案申请商标,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生茂
黄会芳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