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尚纤美ASKI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4547547号“艾尚纤美ASKIM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057号

       

      申请人:北京天璞国际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47547号“艾尚纤美ASKI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04660号“艾尚美AI SHANG ME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763134号“艾尚格美AISHANGGEME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一、二均处于撤三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一、二的权利人已注销,引证商标一、二已在市场上消失,申请商标的注册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页面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见第1680期《商标公告》),至本案审理时,已为无效商标。
      2、引证商标二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决定继续有效,且已于2019年12月20日转让至广州富美达玻璃实业有限公司名下(见第1676期《商标公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替他人推销”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二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田园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