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LDOUR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2809875号“WORLDOUR 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050号

       

      申请人:海宁锦天纺织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海宁市海达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809875号“WORLDOUR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17565号“环球大使AMBASSADOR world tou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602210号“WORLD TOUR及图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28598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经审查依法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已为无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二标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可以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伞”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伞”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WORLDOUR”与引证商标一独立显著认读文字“world tour”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包装用皮袋(信封、小袋)”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伞”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伞”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田园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