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FNER MOULD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国际注册第1397466号“HEFNER MOULD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345号

       

      申请人:ACH SOLUTION GMBH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97466号“HEFNER MOULD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3140432号“汉纳 HEin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429214号“Hafner H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327865号“HEYN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854601号“HEYN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834342号“哈福纳 HAFN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3140639号“汉纳 HEin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对引证商标一、五、六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销申请书、撤销决定书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模压加工机器;铸造机械”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依法撤销注册,引证商标一在“农业机械”等其余商品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依法撤销注册,故引证商标五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六在“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包装设计;化学研究;生物学研究”服务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依法撤销注册,引证商标六在“地质调查”等其余服务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7类“注模机”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农业机械”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复审的第9类“自动计量设备,尤指塑料计量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压力表”等商品为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共存于前述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42类“生产装置的技术设计和开发,尤指铸模机及其零部件的技术设计和开发”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地质调查”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第42类商品/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覃莎莎
    庞婷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