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銘泰集團Mingtai group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7072645号“銘泰集團Mingtai group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632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美国万通保险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东铭泰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072645号“銘泰集團Mingtai group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6969号决定,于2019年05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的其在2015年4月27日至2018年4月26日期间相关商标使用证据材料有效,申请人相关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网络搜索引擎在因特网上进行搜素,没有发现复审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的信息。申请人认为复审商标没有在指定服务上在三年内进行有效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
      1、网络搜索复审商标的结果。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19年9月27日通过第1665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程序中所提交的材料,复印并邮寄给申请人质证,其中包括以下证据复印件:
      1、广东铭泰集团有限公司网站截图;
      2、广东铭泰集团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截图;
      3、广东铭泰集团有限公司智联招聘网页;
      4、铭泰集团员工名片;
      5、广东铭泰集团乔迁-铭泰大厦落成典礼照片;
      6、广东铭泰集团有限公司大厦外景图及内景图;
      7、铭泰科技园照片;
      8、铭泰城市广场落成宣传用扇子;
      9、铭泰大厦房屋出租授权委托书;
      10、铭泰集团商标使用授权许可合同;
      11、铭泰大厦办公楼租赁合同及对应的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发票(与珠海市华旭医药有限公司签);
      12、铭泰大厦房产租赁合同及对应的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发票(与珠海市宏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
      13、铭泰大厦办公楼租赁合同及对应的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发票(与广东方源律师事务所签)。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声明,除在本理由中明确表示予以承认的理由及证据以外,对被申请人在撤销复审答辩理由中陈述的一切理由及证据均不予认可。申请人提供的网站截图、微信公众号截图、员工名片以及宣传用扇子共四份证据,均属于公司对外的宣传材料,难以辨别是否经过修改,无法证明商标的有效使用。被申请人提供的智联招聘网页、大厦落成典礼照片、大厦外景图及内景图、铭泰科技园照片四份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与本案无关联。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9至证据13只能针对不动产管理一项服务,且真实性存疑。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编号续前):
      2、商标网上复审商标的信息页;
      3、广东铭泰集团有限公司的网站截图1;
      4、广东铭泰集团有限公司的网站截图2;
      5、广东铭泰集团有限公司的网站截图3;
      6、广东铭泰集团有限公司的网站截图4;
      7、广东铭泰集团有限公司的网站截图5;
      8、以“保险”、“代管”、“担保”、“典当”、“古玩物估”为关键词在广东铭泰集团有限公司的网站进行检索的检索结果;
      9、以“基金”为关键词在广东铭泰集团有限公司的网站进行检索的检索结果。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8年11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6类保险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1年2月6日。
      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在2015年4月27日至2018年4月26日期间是否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或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核定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具体到本案,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授权许可合同可以证明其将复审商标授权给珠海铭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结合其提交的房产出租授权委托书、办公楼租赁合同、房产租赁合同、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5年4月27日至2018年4月26日期间在“不动产管理”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此外,被申请人的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5年4月27日至2018年4月26日期间在其余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另,依据《商标评审规则》第四十条的规定,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存在怀疑应有相应证据支持。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充分有效的支持其观点,故我局对申请人前述相关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不动产管理”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张爽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