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886413号“德质”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605号
申请人:欧德宝进出口(青岛)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86413号“德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482258号“质德农牧ZHIDENONGMU Z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元素、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2、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3、引证商标系对申请商标的恶意抢注。 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提供的部分合作协议、发货单、产品照片、发票及宣传使用情况等材料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德质”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中文“质德”文字构成相同仅排列顺序不同,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牛奶、豆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牛奶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另,申请人主张引证商标系对申请商标的恶意抢注之主张并非本案的审理范围,我局对此不予评述。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未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颖
杨建平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