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18055797号“MONST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075号
申请人:怪物能量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18055797号“MONST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27885号“怪兽 MONST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在撤销复审程序中被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2018年11月13日第1623期《商标公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39992号“摩斯特 MONST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2019年6月27日第1653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撤销而无效,故二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侯明洋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