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蓝SINOBPO.COM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13399358号“东蓝SINOBPO.COM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794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冯文曦
      委托代理人:北京钧智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东蓝数码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399358号“东蓝SINOBPO.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0411号决定,于2019年06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其在2015年8月17日至2018年8月1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各大搜索引擎进行调查,均未发现被申请人针对复审商标在任何服务项目上使用。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其证据如下:1、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及发票复印件;2、公司宣传资料照片打印件;3、公司专利证书、著作权证书;4、公司资质与荣誉扫描件。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东蓝数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1日向我局申请注册,2015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等服务上。2019年7月11日经由我局核准变更注册人名义为东蓝数码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请求和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从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分析:证据1显示甲方与乙方被申请人签订技术发开合同,合同中明确显示本案复审商标“东蓝SINOBPO.COM及图”,技术服务的内容包括技术开发及系统维护,后附相对应的发票佐证合同的履行情况,上述证据已形成有效证据链,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的在技术开发及系统维护服务上已实际使用复审商标。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与技术开发及系统维护服务为相关联服务。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明已形成有效证据链,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技术研究;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证据2宣传情况未能体现指定服务项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3、4仅能证明公司运营情况,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服务项目上的实际使用。故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地质研究;化学研究;气象信息;材料测试;工业品外观设计;建筑学;服装设计;书画刻印艺术设计”服务上的使用,复审商标在“地质研究;化学研究;气象信息;材料测试;工业品外观设计;建筑学;服装设计;书画刻印艺术设计”服务上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技术研究;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