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29173807号“GODREJ NUPU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087号
申请人:高俊吉消费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173807号“GODREJ NUPU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295875号“NUPU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经驳回无效,不应阻碍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606238号“NUPU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一处于异议程序中,一旦不予注册,将不再阻碍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商标驳回通知书》已生效。引证商标一已在商标异议审查程序中被准予注册,注册公告刊登于2020年1月21日第1680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而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GODREJ NUPUR及图”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NUPUR”,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护发素、染发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洁肤乳液、化妆剂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苑雪梅
洪强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