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国际注册第1416904号“DOVER DIGITAL
PRINTI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341号
申请人:DELAWARE CAPITAL FORMATION,INC.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16904号“DOVER DIGITAL PRINT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的“DOVER”不是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DOVER”作为申请人商标已在第6类、第7类、第9类、第11类、第42类商品和服务上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母公司名称的一部分,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同意删除第35类指定服务“以纺织、印刷和印艺工业的产品和服务为特色的零售服务”。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公司总裁签署的声明;申请人“DOVER”系列商标信息资料;商标驳回通知书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申请人关联公司资料、业务介绍资料、主体资格证据、相关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申请人商标使用及宣传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主动放弃“以纺织、印刷和印艺工业的产品和服务为特色的零售服务”,故我局对该项服务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和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分产源的作用,产生了有别于地名“DOVER”的其他含义,因此,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第2类、第7类、第9类、第16类、第35类“纺织、印刷和印艺工业的广告、商业经营、以及商业咨询”复审商品、第37类、第40类、第41类复审商品/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覃莎莎
庞婷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