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11297363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793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冯文曦
委托代理人:北京钧智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东蓝数码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29736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0413号决定,于2019年06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其在2015年8月17日至2018年8月1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各大搜索引擎进行调查,均未发现被申请人针对复审商标在任何服务项目上使用。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其证据如下:1、宁波市综合管线信息平台咨询服务的技术服务合同及发票复印件;2、宁波市纪检监察干部信息管理系统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及发票复印件;3、宁波市推进中国制造2025工作管理系统技术服务合同及发票复印件;4、公司宣传资料照片打印件;5、公司专利证书、著作权证书;6、公司资质与荣誉扫描件。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东蓝数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2日向我局申请注册,2013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上。2019年7月11日经由我局核准变更注册人名义为东蓝数码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请求和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从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分析:证据1、2、3合同中显示的标识为“东蓝SINOBPO.COM及图”,并非本案复审商标;证据4宣传情况未能体现指定服务项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5、6仅能证明公司运营情况,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服务项目上的实际使用。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未形成有效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指定服务项目上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