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639819号“贝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726号
申请人:贾永涛
委托代理人:河南君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39819号“贝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1823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在除园艺服务以外服务上的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园艺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威
胡钊铭
曲红阳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