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有健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3521138号“家有健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736号

       

      申请人:北京家有一生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21138号“家有健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的驳回理由为,该标志与第20608305号商标、第32688643号商标、第12714171号商标、第32847489号商标、第10446337号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60830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68864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71417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284748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44633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上相近,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家有健康”使用在所报服务项目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的情形。基于此,我局向申请人发出评审意见书。
      申请人申辩理由:申请商标“家有健康”为申请人的核心商标,且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非固有词组,本身具有独创性。另,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在呼叫、含义上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家有健康”使用在所报服务项目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的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获得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威
    胡钊铭
    曲红阳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