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551861号“桂花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714号
申请人:盱眙祥康中草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51861号“桂花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3456号“桂花及图”商标、第3102960号“珪花”商标、第34232820号“桂花园及图”商标、第35041923号“桂花斋”商标、第28920818号“桂花缘及图”商标、第8500191号“百年桂花”商标、第3103708号“桂花真品”商标、第19403469号“桂花公社及图”商标、第3215467号“桂花庄”商标、第4585085号“桂花庄及图”商标、第951652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四、八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并未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四、八流程状态截图、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已在商标注册审查程序中被予以部分驳回,初步审定加工过的坚果商品,驳回肉等其余商品,注册公告刊登于2020年1月14日第1679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八已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予以部分驳回,初步审定腌制蔬菜;加工过的坚果;食用油脂;干食用菌商品,驳回板鸭等其余商品,注册公告刊登于2020年1月7日第1678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豆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木耳商品不类似,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豆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不类似,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在元素组成、呼叫等方面不同,二者即使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通常也不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七、八、九、十主要识别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豆油、龙虾(非活)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七、八、九、十核定使用的食用油、鱼制食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七、八、九、十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的影响,并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七、八、九、十相区分。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苑雪梅
洪强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