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0131269 - 商评字[2020]第0000031962号 - 申请人:PLR智慧财产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013126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962号

       

      申请人:PLR智慧财产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13126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引证的第5814198号商标、第617443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且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恳请待引证商标一权利确定后再行审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我局的驳回理由为:该商标与日本合成化学工业株式会社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5814198号“图形”商标近似。(见第1183/1195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中国美术学院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6174433号“中国美术学院 CHINA ACADEMY OF ART”商标近似。(见第1193/1205期《商标公告》)。
      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近似,且缺乏显著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基于此,我局向申请人发出评审意见书。
      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针对新的评审意见提出复审理由,我局依法作出裁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部分予以撤销,部分撤销决定已生效,现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工业用化学品、科学用化学品等商品。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被部分撤销注册,现核定使用的工业用化学品、科学用化学品等商品与申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此部分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整体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为简单线条图形构成,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世恒
    张丁萍
    李淑维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