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国际注册第1437739号“IKKS PARI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076号
申请人:艾可可斯集团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37739号“IKKS PARI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452065号商标(引证商标一)、第12387069号商标(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人声明放弃在“鞭,马具和鞍具;系狗皮带”商品上的复审,放弃后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类似商品。三、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四、申请商标含有“PARIS”,仅起真实表示申请人所在地作用,且申请商标图样已在法国获准注册。五、申请人已向国际局就零售相关的服务进行国际删减,以符合相关规定。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经公证认证的法国商标注册证书、国际删减申请文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张贴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咨询;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其在会计等服务上仍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PARIS”,其可译为巴黎,与申请人所在地不一致,申请商标的注册及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指定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在其他国家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在第18类复审商品上,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在“鞭,马具和鞍具;系狗皮带”商品上的复审,故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非类似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在第35类商品上,鉴于申请人已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起服务删减申请,且经我局审查已核准,限定后的服务不再属于《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现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8类、第25类、第35类复审商品/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敏
张 静
王志焕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