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13281854号“Minisoo”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134号
申请人:名创优品(横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原撤销被申请人:广东赛曼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惠州市契贝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281854号“Miniso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06700号决定,于2019年4月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原撤销被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原撤销被申请人一直持续不间断地使用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经原撤销被申请人及被许可使用复审商标的关联公司的广泛使用和大力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原撤销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证据(为光盘、复印件形式):
1、关联关系说明、企业信息、商标联合使用声明等资料;
2、商铺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资料;
3、店铺图片、产品图片;
4、广告发布合同、软文发布服务协议、报刊、发票等资料;
5、名创优品合作协议、特许经营服务合同、产品代销合同、销售小票等资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4日至我局领取的答辩通知。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经审理查明:
复审商标由广东赛曼投资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1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25年1月20日止。2019年7月13日,复审商标被依法核准转让至名创优品(横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即申请人名下。名创优品(横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了《承继声明》。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所有人在2015年4月2日至2018年4月1日(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对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并非复审商标在广告等核定服务上的宣传和使用证据,且其上显示的商标标识均非本案复审商标,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曾在广告等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生茂
张丽娜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