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1967338号“王珞丹”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705号
申请人:东阳横店王珞丹影视文化工作室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967338号“王珞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29774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经商标异议程序不予注册,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王威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