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29285832号“华宜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534号
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285832号“华宜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978229号“华宜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金融服务、金融贷款服务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并公告,在其余服务上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保险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