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26952224号“贝玛教育 BEIMA
EDUCAT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531号
申请人:浙江贝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双龙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6952224号“贝玛教育 BEIMA EDUC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5027000号“贝儿玛06”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并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无效,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赵齐朝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