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29496310号“東来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533号
申请人:李香丰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496310号“東来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044626号“东来顺DONG LAI SHU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非电加热的火锅、烤盘(烹饪用具)、烤架(烹饪用具)、煤气火锅、烤架支架、非电墨西哥薄饼压饼器(厨房器具)、厨房用具、非电气炊具、铜锅、铜壶、家用器皿商品上,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在其余商品上仍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