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683920号“商V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928号
申请人:商连商(上海)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83920号“商V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144036号“商商 4.0”商标、第25265780号“商商网”商标、第32074933号“商商贷”商标、第17434141号“商商联邦”商标、第404881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较为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张贴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存于同一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