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4735531号“会客茶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931号
申请人:李盛东
委托代理人:央盾(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35531号“会客茶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790762号“T 客会”商标、第21215325号“K 客会”商标、第17380435号“会客现场 HUIKER.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较为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商业管理咨询;人事管理;广告;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货物展出;商业中介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用在指定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