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山农场CSFAR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989781号“重山农场CSFAR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588号

       

      申请人:云南强胜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中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89781号“重山农场CSFAR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76260号、第23330135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整体外观、视觉效果、文字构成、呼叫方式、含义和显著主体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出于销售策略、品牌经营理念、拓展发展领域为目的所独创。申请商标商品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地域性特点。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在行业领域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2月24日